郑州市瑞琪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豫龙舞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瑞琪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民初806号
原告郑州豫龙舞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桐柏路王府一号1号楼1单元911室。
法定代表人孙彦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同欣,男,汉族,1959年11月24日出生,河南省巩义市,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郑州豫龙舞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起诉至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工商登记信息材料,被告身份情况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豫龙舞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晓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