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6597号
申请人郑州宇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1单元18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市瑞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0号院11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郑州宇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瑞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宇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5民初206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1147708元;2、被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郑州宇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就(2017)豫0105民初20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6597号执行案件。
权利人郑州宇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8年7月2日
地点:执行局八楼
合议庭成员:**、***、***
执行法官:***
评议郑州宇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瑞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
介绍案情:郑州宇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瑞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宇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5民初206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1147708元;2、被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郑州宇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就(2017)豫0105民初20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终结本案。权利人郑州宇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同意***意见。
**:同意以上意见。
合议庭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合议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6597号执行案件。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