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21193号
原告:广东协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禺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08220439A。
法定代表人:黄庆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鹏,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梓强,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080(自编**)**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3076H。
法定代表人:黄厚军。
被告:***,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邓福健,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原告广东协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福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协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协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协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2元减半收取计2321元,由原告广东协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婉
zdqz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邬敏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