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945号
原告:广东协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庆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鹏,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依强,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南业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云石。
原告广东协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南业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协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依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南业仓储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没有依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协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南沙石化物流配送中心弱电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其中约定被告将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小虎岛内的广州市南沙石化物流配送中心弱电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合同总价为1300000元,其中质保金65000元,被告在两年保修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清付给原告。同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另签订《广州南沙石化物流配送中心音响会议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小虎岛内的广州市南沙石化物流配送中心音响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合同总价为1250000元,其中质保金62500元,被告在两年保修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清付给原告。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相应工程任务,其中弱电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于2012年1月9日验收合格,音响系统安装工程于2012年8月6日验收合格。原告此后依约为被告提供了两年免费保修服务,但保修期满后,原告多次申请并催促被告支付上述工程的质保金,但被告却不予理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广州南沙石化物流配送中心弱电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的保质金65000元、广州南沙石化物流配送中心音响会议系统安装工程的保质金62500元,合计为12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75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南业仓储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2000年11月20日,经营范围为建筑安装业。2011年8月24日,原告(施工单位,乙方)与被告(建设单位,甲方)签订《广州南沙石化物流配送中心弱电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州南沙石化物流配送中心弱电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2、工程承包范围:广州南沙石化物流配送中心弱电智能化5A(5A系统解释见备注文)系统中的2A系统,即(1)SA安全防范系统,系统包含:①监控系工程:为园区外围以及综合办公楼、侯工楼的主要通道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②防盗系统工程:园区外围安装的主动式红外对射防盗系统;(2)CA通讯自动化系统,主要包含:①综合布线系统中的语音大对数电缆布线,综合办公楼、侯工楼的光纤网络主干布线;②综合办公楼、侯工楼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的网络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以及测试。二、工程合同价款。金额为1300000元。三、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5天,开、竣工日期以甲方签认的开、竣工报告为准。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甲乙双方验收合格,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七、工程付款及变更工程结算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自乙方进场施工并提供预付款保函之日起,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40%(520000元)。2、工程布线完毕,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390000元)给乙方。3、工程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双方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给甲方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5%(325000元)给乙方。4、余款5%(65000元)作为保质金,甲方于贰年保修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清付给乙方。九、质量保修。工程通过双方验收之日起,乙方负责工程免费保修贰年;在保修期内,如因人为或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坏或损失部分,其维修费和配件费由甲方负责等。”同年9月8日,原告(施工单位,乙方)与被告(建设单位,甲方)签订《广州南沙石化物流配送中心音响会议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州南沙石化物流配送中心音响会议系统安装工程。2、工程承包范围:依照与甲方所确认的音响会议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含设计图纸),负责广州南沙石化物流配送中心综合办公楼音响会议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主要包括①首层大堂背景音乐、全彩LED显示屏;②四层多功能会议室的音响会议系统,全彩LED显示屏、灯光工程(含补光灯及娱乐射灯);③九层会议室的音响会议系统、投影;④十层VIP室的音响系统、触摸屏;⑤首层、二层、三层、四层(小会议室)、五层、六层、七层、八层各会议室音响会议系统的预留布线。上述工程内容见预算附件,以双方确认的预算附件数量为准。二、工程合同价款。金额为1250000元。三、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3天,开、竣工日期以甲方签认的开、竣工报告为准。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甲乙双方验收合格,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七、工程付款及变更工程结算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自乙方进场施工并提供预付款保函并提供有效发票之日起,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375000元);2、工程布线完毕,在乙方提供有效发票之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40%(500000元);3、工程安装调试完毕,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给甲方后,在乙方提供有效发票之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5%即(312500元);4、余款5%(62500元)作为保质金,在乙方提供有效发票之后,甲方于贰年保修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清付给乙方。九、质量保修。工程通过双方验收之日起,乙方负责工程免费保修贰年;在保修期内,如因人为或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坏或损失部分,其维修费和配件费由甲方负责等。”
2011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递交《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该报告载明工程名称为广州南沙石化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弱电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建设单位为被告,监理单位为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申请开工日期为2011年8月30日。
2012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广州南沙石化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弱电智能化系统安全防范工程验收报告》,被告法定代表人雷云石在报告建设单位意见栏有手写“同意安全防范工程分部验收。雷云石”。
同年1月12日,原告分别就广州南沙石化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会议音响工程向被告出具《广东协安机电工程设备移交清单》各一份,被告法定代表人雷云石签名签收。
同年8月6日,原告出具《智能建筑音响会议系统分项(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份、《智能建筑音响会议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份,同日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合格”。
同年10月7日原告向被告移交涉案工程《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竣工资料(正本)》《智能建筑音响会议系统工程竣工资料(正本)》各两套。
另查明:原告另提交了证据《广发银行凭证》《广发银行进账单》共6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已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上述凭据、进账单载明被告向原告分别于2011年9月20日付款520000元、2011年10月12日付款375000元、2011年11月8日付款390000元、2011年12月29日付款500000元、2012年9月28日付款325000元、2013年1月29日付款302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材料及当事人陈述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州南沙石化物流配送中心弱电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广州南沙石化物流配送中心音响会议系统安装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的弱电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音响会议系统安装工程已分别于2012年1月13日、8月6日经验收合格,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已过合同约定的两年质保期,被告未依约给付保质金,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给付上述工程质保金65000元、62500元(合计为127500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依约应在质保期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付清质保金,其至今未付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2015年10月27日)起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南业仓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协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质金127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275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10月27日起计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被告广州南业仓储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健
代理审判员 邓小春
人民陪审员 胡大成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凤茵
冯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