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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5618号
原告:南宁市雄伟通风设备厂,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振兴路111号十一科技园(南宁)电子信息产业园C-2栋厂房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5L2H4R9H。
法定代表人:蓝玉飞,该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恒敏,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媛,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桂物金岸制冷空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9122529Q。
法定代表人:廖雨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雄伟通风设备厂与被告广西桂物金岸制冷空调技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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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雄伟通风设备厂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宁市雄伟通风设备厂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雄伟通风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原告南宁市雄伟通风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韦肖依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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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韦江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