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4892号
原告:***,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住太原市。
法定代理人:马某,住太原市。
原告:***,住太原市。
法定代理人:马某,住太原市。
原告:牛补元,住吕梁市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4,系牛某3之女,住太原市省。
被告:***,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山西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负责人:邹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住太原市。
被告:刘海云,住山西省方山县。
原告***、***、***与被告***、山西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单后,原告***、***、***、牛补元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牛补元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 燕
人民陪审员 杜秀丽
人民陪审员 赵玉萍
二○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