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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23民初357号之一 原告: ***,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娟,山西**(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海棠,职务:董事长。 被告: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