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1896号
原告: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增加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锡开,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黎生平,职务不详。
原告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