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6812号
原告: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增加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锡开,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黎生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陇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76元,减半后由原告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7938元。
审判长***
审判员*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