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9144号
起诉人:惠州市一品华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办事处拾围村均田村。
法定代表人:余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启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20年6月12日,本院收到惠州市一品华丽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一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公司)向一品公司支付货款3159181.51元;2.判令东港公司向一品公司支付违约金1023574.81(以3159181.51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2018年11月6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5日,一直计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5日,东港公司与案外人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东港公司在工期内完成京海成下洋田住宅小区(鹿港溪山)项目5#、6#楼入门、室内门及墙板制作安装工程(以下简称鹿港溪山项目)的施工,并约定该合同的报价金额为869万元。同年7月10日,一品公司与东港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东港公司委托一品公司完成鹿港溪山项目,东港公司收取该项目合同总价的5%作为管理费用。一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东港公司提供项目所需的家具并予以安装完毕。鹿港溪山项目安装工程相继验收完毕,东港公司应在案外人付款到账后三日内支付款项给一品公司。经结算,东港公司还需向一品公司支付3159181.51元货款,经催促,东港公司至今仍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从一品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内容看,合同的履行涉及到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等流程,且约定的价款中还包含了人工费用,因此涉案工程是属于设备安装工程,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涉案的工程所在地三亚市********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裁定如下:
对惠州市一品华丽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艺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