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惠州市一品华丽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9144号
起诉人:惠州市一品华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办事处拾围村均田村。
法定代表人:余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启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20年6月12日,本院收到惠州市一品华丽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一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公司)向一品公司支付货款3159181.51元;2.判令东港公司向一品公司支付违约金1023574.81(以3159181.51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2018年11月6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5日,一直计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5日,东港公司与案外人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东港公司在工期内完成京海成下洋田住宅小区(鹿港溪山)项目5#、6#楼入门、室内门及墙板制作安装工程(以下简称鹿港溪山项目)的施工,并约定该合同的报价金额为869万元。同年7月10日,一品公司与东港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东港公司委托一品公司完成鹿港溪山项目,东港公司收取该项目合同总价的5%作为管理费用。一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东港公司提供项目所需的家具并予以安装完毕。鹿港溪山项目安装工程相继验收完毕,东港公司应在案外人付款到账后三日内支付款项给一品公司。经结算,东港公司还需向一品公司支付3159181.51元货款,经催促,东港公司至今仍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从一品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内容看,合同的履行涉及到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等流程,且约定的价款中还包含了人工费用,因此涉案工程是属于设备安装工程,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涉案的工程所在地三亚市********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裁定如下:
对惠州市一品华丽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艺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