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华侨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民终2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增加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80XW。
法定代表人:梁锡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华侨中学,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927。
法定代表人:高毅,该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杰,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华侨中学(以下简称华侨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0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华侨中学向其支付货款4627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9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一)东港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标后与华侨中学签订的《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合同》内容均一致,且均用文字清楚写明第四项是屏风工作位的设计图,本项目共204张屏风工作位。该陈述简洁易懂,东港公司已明确第四项是屏风工作位的设计图,本项目共204张屏风工作位。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招标人员未仔细查看投标文件的过失不应归结于东港公司。(二)采购合同所附的设计图分别是屏风工作位(数量204)、文件柜、文件柜,仅有一种屏风工作位的设计图,东港公司也是根据该设计图制作204张屏风工作位,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内华侨中学并未提出另一种屏风工作位设计图给东港公司制作,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变更屏风工作位的尺寸签订《变更签证单》。该单中也显示屏风工作位的数量是204。因此,结合东港公司提交招标文件及中标后采购合同中均显示的“本项目共204张屏风工作位”,东港公司在投标期间及合同履行期间一直认为采购合同仅包含204张屏风工作位,且华侨中学也未提出异议。(三)东港公司依照合同履行完后,华侨中学、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州万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安监理中山分公司)均在《单位竣工验收证明书》及后附的合同上盖章确认。《单位竣工验收证明书》后附的合同内容与东港公司投标的合同、采购合同内容均一致,均写明第4项是屏风工作位的设计图,本项目共204张屏风工作位。万安监理中山分公司制作的《结算送审申请书》中已明确“供应商已按合同要求的清单内容安装完毕,并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质量、工期基本符合合同及相关工程文件要求,送审资料与现场相符。”因此,证明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履行完毕后,东港公司、华侨中学及各监理公司均认为本项目共204张屏风工作位。(四)东港公司已按照《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按时履行合同中的所有义务,且得到华侨中学及各监理公司在《单位竣工验收证明书》《结算送审申请书》中盖章确认。《采购合同》第七条约定,验收合格且开具发票后,华侨中学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东港公司付款。东港公司已提交验收证据,但华侨中学未按时付款。退一步说,即使一审法院认定东港公司只履行合同中的三项,也应判决华侨中学先支付该三项的货款,而不是全部驳回东港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侨中学辩称:(一)一审判决驳回东港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二)关于屏风工作卡位是1个项目下的产品,还是2个项目下的产品。1.华侨中学是公益事业单位。公益事业单位采购1万元以下价格的大宗商品,必须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文件进行公开招标并且遵守相关规定。具体到本案而言,华侨中学拟采购老师用办公家具一批。经财政主管单位中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预算编制单位、复核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财政局5家单位层层审查、复核,最终通过由编制单位“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华侨中学南校区教学楼家具采购工程中介预算报告书》,投标人财政主管单位中山市财政局遂准许华侨中学以不超过最高限价667395.94元为条件,对采购特定的教师用办公家具一批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7月12日,华侨中学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文件,具体到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用料、保修等详细要求。明示最高限价为人民币667395.94元。2.一审时,东港公司提交的证据《采购计划及招标文件》有东港公司加盖的公章,该表2.1项及2.4项记载的屏风卡座数量不同。3.《采购计划及招标文件》的2.1项目以及2.4项目下的屏风卡座名称相同,但是数量、单价不同。而且单价不同相差近400元,接近20%的价差,这一事实表明,规格、尺寸、单价有明显不同的产品,不可能是同一产品。4.东港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它两家投标人报价分别为585060元、666800元。东港公司的报价与其它两家投标人的报价相差甚远,其至少在2017年7月19日中标结果、中标单位公开的当天,应当有所警觉。如果不是故意报低价格,另有企业营销策略的安排和考虑,应是重大误解。5.《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合同》记载东港公司对于上述2.1所述的屏风卡座报价为0元,对于2.4所述的屏风卡座报价为单价2200元。对照招标价,2.1项下的屏风卡座单价为1443.33元,2.4项下的屏风卡座单价为1810元。东港公司作为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合规供应商,是不可能报出高于政府采购最高限价的单价进行投标的,而只有2个以上产品单价的融合综合报价,才可能产生高于政府采购限价的单价进行报价。6.一审庭审时,经过华侨中学技术人员在法庭上,使用电脑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现场演示,证明东港公司提交的《采购计划及招标文件》中确实是2个项目下的屏风卡座是2个产品。7.在2017年7月19日,东港公司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之后,同年7月31日,双方签订《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合同》。华侨中学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已经善意提醒东港公司其报价低于第二名投标人12万多元,可以有权拒绝签订合同。但是,东港公司十分自信婉拒华侨中学,并且对于2.4项下的屏风卡座办公家具,免费赠送9套给华侨中学,才变成从招标采购数量195套变成204套,由此更加证明东港公司对于合同是2个规格的屏风卡座办公家具是明知的。(三)关于采购合同的交货义务是否履行完毕的问题。如前所述,华侨中学从招标文件对不同项目的采购商品,从单价、规格、表述、项目排列,都足以证明采购合同采购商品,是包含2个不同项目、不同单价、不同规格的屏风卡座。(四)关于验收文件的理解问题。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并没有记载东港公司已经按照招标文件、采购合同全部交货。2.家具采购项目竣工结算报告书、申报竣工结算工程汇总表均是东港公司单方制作、单方盖章,华侨中学不确认东港公司已全部交货。3.结算送审申请书是广州某监理公司制作,其表述是对定点采购工程验收单确认的事实相反证据,说明东港公司并没有全部交货。4.结算初审意见是代建单位珠海某监理公司2018年1月31日制作,其表述也证实东港公司没有全部交货。5.华侨中学是公益事业单位,不会因为东港公司作出低于最高限价的21%低价接单而受益,也不会在已收货而否认收货中非法获利。(五)关于能否按实际交货数量先予支付部分货款的问题。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大宗商品的严肃性来看,都是以全面履行合同作为支付货款的主要条件。东港公司在二审中新增要求按实际交货数量先予支付货款的观点,程序不合,也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东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华侨中学向东港公司支付货款4627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9月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华侨中学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东港公司赔偿须重新出资采购同类办公家具屏风工作位的经济损失294439.32元给华侨中学;2.东港公司支付逾期交货的经济损失,按逾期交货294439.32元总值,计算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华侨中学,从2017年8月15日交货期满之日起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7年6月1日,案外人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华侨中学南校区教学楼家具采购工程中介预算报告书,明确华侨中学南校区教学楼采购家具,经中介预算,造价为667395.94元。
2.2017年7月12日,经批准,华侨中学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华侨中学南校区教学楼家具采购计划,采购预算金额为667395.94元。网站上的描述为:(1)屏风卡座(有图片,1500×1500×1050;颜色:桌面红玫瑰,屏风条纹玻璃+蓝色+红玫瑰;数量:204;单价:1443.33元;总价:294439.32元;备注:含一个活动柜及一个键盘抽,不含主机架,加左边侧屏风,全为落地屏风,详见CAD图);(2)三门文件柜(有图片,1200×450×2000宽边;颜色:磨沙玻璃+铝合金框+红玫瑰面板;数量:10;单价:1543.33元;总价:15433.3元;备注:磨沙玻璃);(3)两门文件柜(有图片,900×450×2000宽边;颜色:磨沙玻璃+铝合金框+红玫瑰面板;数量:4;单价:1143.33元;总价:4573.32元;备注:磨沙玻璃);(4)屏风卡座(没有图片,有图纸;桌面1500长×1500宽×1100屏风高度×400文件柜深度×2000文件柜高度;颜色:桌面红玫瑰,屏风条纹玻璃+蓝色+红玫瑰;数量:195;单价:1810元;总价:352950元;备注:主台及附柜均做三聚氰胺板;厚度:侧板、中立板16厘,层板25厘;材质说明处有:含一个活动柜及一个键盘抽,含主机架,加左边侧屏风)。
3.东港公司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上进行公开投标,项目中描述显示为:(1)屏风卡座(有图片,1450×1400×2000;数量:204;单价:0元;总价:0元;材质中有说明含一张椅子、一个活动柜及一个键盘抽,不含主机架,加左边侧屏风,全为落地屏风);(2)文件柜(有图片,1200×450×2000;数量:10;单价:998元;总价:9980元);(3)文件柜(有图片,900×450×2000;数量:4;单价:988元;总价:3952元);(4)屏风工作位(没有图片,有图纸;1450×1400×2000;数量:204;单价:2200元;总价:448800元;材质处说明:是屏风工作位的设计图,本项目共204张屏风工作位)。以上合计462732元。
4.2017年7月19日,华侨中学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竞价成交公告,确认东港家具公司以最低报价462732元中标成交。
5.2017年7月31日,华侨中学与东港公司根据中标结果签订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标的描述为:(1)屏风卡座(有图片,1500×1500×1050;数量:204;供应商报价:0元;材质中有说明含一张椅子、一个活动柜及一个键盘抽,不含主机架,加左边侧屏风,全为落地屏风);(2)文件柜(有图片,1200×450×2000;数量:10;供应商报价:998元);(3)文件柜(有图片,900×450×2000;数量:4;供应商报价:988元);(4)屏风工作位(没有图片,有图纸;1500×1500×1050;数量:204;供应商报价:2200元;备注:是屏风工作位的设计图,本项目共204张屏风工作位);合同金额462732元,交货时间:15天;付款时间:验收合格且开具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货款。该合同上有东港公司、华侨中学盖章确认。
6.生产过程中,华侨中学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对其中一个尺寸作变更:屏风工作卡位原合同尺寸1500MM×1500MM×1050(长×宽×高),变更后尺寸为1450MM×1400MM×2000(长×宽×高),价格不变。
7.2017年8月31日,东港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万安监理中山分公司(代建单位)、华侨中学盖章确认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本项目工程已按照项目需求及有关规范要求,已完成全部施工”。
8.2018年1月17日,东港公司制作华侨中学新建教学楼工程家具采购项目竣工结算报告书,载明申报竣工结算工程汇总表的项目为:屏风工作位204位、文件柜10组、文件柜4组。同时,万安监理中山分公司制作结算送审申请书中明确“供应商已按合同要求的清单内容安装完毕,并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质量、工期基本符合合同及相关工程文件要求,送审资料与现场相符,未发生合同约定奖罚事项”。2018年1月31日,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制作结算初审意见,明确“送审结算总造价为462732元,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的工程清单内容全部完成,质量、工期完成,没有扣罚内容”。上述材料送审至中山市财政局未获审核通过。
9.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向中山市财政局发函核实本案的相关情况,要求中山市财政局答复:(1)为何中山市财政局对于东港公司提交的结算送审申请未能最终审核通过?详细理由以及依据是什么?(2)对于本案纠纷,中山市财政局认为应如何解决为适当?中山市财政局于2019年7月3日函复一审法院:(1)关于资料退审的问题,中山市财政局于2018年4月27日收到项目代建单位万安监理中山分公司送审的华侨中学南校区教学楼学具采购项目结算资料,在对该项目结算资料审查中发现,该项目的招标清单与经中山市财政局审定的标底预算内容不对应,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与招标清单的内容(规格和数量)也不对应。由于投标报价、招标清单和标底预算是项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结算审核的重要依据材料。根据《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7)101号]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有关规定,中山市财政局于2018年5月9日对该项目作出退审处理,要求建设单位对该项目送审资料存在的问题予以说明。但项目退审后,中山市财政局至今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反馈的信息,项目资料亦未重新送审。(2)关于本案纠纷的处理,中山市财政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中山市财政局尊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作出的生效判决。
经质证,东港公司确认函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为中山市财政局已明确本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制作合共204张屏风工作位,且相关单位已出具竣工验收证明,证实东港公司已按照合同内容制作并安装完毕,并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东港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完毕,华侨中学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向东港公司付款。
华侨中学确认函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为中山市财政局实质上认为东港公司交付的家具不符合合同的要求,东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货的事实是主管部门加以确认的事实。
10.本案庭审中,一审法院要求华侨中学当庭演示网站操作:打开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在页面的右下角有“采购人登陆”一栏,输入华侨中学的采购账号(x)及密码,点击进入,在“采购项目执行”中选择“电子采购平台”,进入之后选择“后台管理”。尔后选取“定点采购系统”,下面有“办公家具”,点击之后可以看到项目内容,点击“详情”,找到涉案的采购内容,下方有“项目明细”、“款式”、“参数”、“数量”、“类型”、“名称”,里面清楚载明有四个项目,其中第一项有照片、参数、数量204,供应商报价为零;第二、三项为文件柜,该两项在本案中无争议;第四项有款式,款式一栏中无图片,但有图纸,可点击打开看到图纸,供应商报价为2200元,技术参数载明为是屏风工作位的设计图,本项目共204张屏风工作位,点开款式中的图纸是华侨中学在证据中提交的一张图纸。东港公司的举证中没有提交该图纸,其在本案中提交的三张图纸仅为已交货部分的图纸。东港公司对上述操作过程无异议。
11.庭审中,经询问,东港公司称其认为在招标文件中反映的确是存在两种不同的屏风工作位,但由于在投标过程中并没有聘请专业投标公司制作材料,工作人员在整理材料中确有疏忽,认为仅有一项合共为204张屏风工作位,并将描述以及图纸分列在第一项以及第四项,金额统一写在第四项之中,但在后续的签订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合同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华侨中学以及监理单位等均无提出异议,并且按照东港公司在投标网站上上传的描述签订合同,后东港公司制作、安装项目完毕,华侨中学理应支付货款。华侨中学称,其与监理单位等确认结算资料,并不等同于华侨中学认可东港公司合同的履行情况,其仅是希望东港公司不受到损失,供应了多少货物就收取多少款项,没有故意重点指出东港公司做了哪一项、没有做哪一项。至于华侨中学与东港公司签订的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合同是直接下载采购网站上的材料,直接生成合同内容,不允许更改任何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东港公司与华侨中学签订的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均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涉案的华侨中学南校区教学楼家具采购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后开展公开招投标程序的。招标文件中确定的采购项目确为四项,而并非三项,因为该四个项目格式上采取分列的形式,描述、备注也是不同的。本案中,东港公司认为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导致其中一项报价为0元,而将描述以及图纸分列在第一项以及第四项,金额统一写在第四项之中,但东港公司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身的撤销权,撤销合同的部分条款。涉案项目属于政府招投标项目,需要同时遵守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不能随意凌驾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上。本案中,东港公司、华侨中学均无提出关于解除合同或评价是否有哪一方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等问题,一审法院也无意评判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有无哪一方存在不当行为而使这样的所谓“误解”一直延续。东港公司所谓的工作人员疏忽或在投标文件的编排上存在错误等均不能成为对抗合同全面履行的正当理由。结合本案实际案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案的合同内容并未全部完成,而且双方之间的合同不存在继续全面履行完毕的任何障碍,合同目的是可以实现的,人民法院亦不能随意裁判解除合同等事项。东港公司以及华侨中学均不能通过自身约定或“自我认为”去评价是否已经完成合同内容,或是自我评判所谓“做完哪些项目就获得多少货款”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合同在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应当继续履行。东港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将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载明的四个项目完成,尔后将相应成品交予华侨中学。因此,东港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则,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同样道理,华侨中学亦应继续履行与东港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自身敦促东港公司完成合同内容、接收家具等合同义务,华侨中学的反诉请求亦缺乏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东港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华侨中学的反诉请求均理据不足,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驳回东港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华侨中学的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763元(东港公司已预交),由东港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858元(华侨中学已预交),由华侨中学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及其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对性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本案中,华侨中学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华侨中学南校区教学楼家具采购计划,采用列表的方式对外公布须采购家具四项(采购名称:“屏风卡座”、“三门文件柜”、“两门文件柜”、“屏风卡座”),其中项目一与项目四的名称虽然均是“屏风卡座”,但列表所示单价、数量及备注内容完全不同,材质说明也有详略之分,项目一附有图片,项目四没有图片但附有图纸,项目四所附图纸的款式、规格与项目一图片所示的款式、规格也不相同。华侨中学公布的家具采购计划明确、清晰,并不会让人产生歧义。东港公司投标资料也是采用列表的方式(“屏风工作位”、“文件柜”、“文件柜”、“屏风工作位”)一一对须采购的四项家具进行报价。东港公司中标后,与华侨中学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其中合同标的的约定,也是采用了列表的方式,载明合同标的有四项。综上,本院认定案涉合同共计有四个项目的家具。东港公司上诉主张采购合同只涉及三个项目的家具采购,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驳回。东港公司辩称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导致其中一项报价为0元,而将描述以及图纸分列在第一项及第四项,金额统一写在第四项,东港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故案涉合同应继续履行。东港公司仅完成采购合同约定的其中三个项目的家具,尚未履行完全交货义务。根据《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合同》的约定“验收合格且乙方开具正式发票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东港公司诉求华侨中学支付货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其相应的诉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东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63元,由上诉人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亦和
审 判 员 阮碧婵
审 判 员 姜新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汤美玲
书 记 员 吴荍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