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8998号
申请人: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兆兴街5号;增加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永俊街8号。
法定代表人:梁锡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达,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琳,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2年6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6座4层1卡、2卡。
主要负责人:孙蓓,总经理。
申请人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毅华
审判员 吴艺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