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2民催196号
申请人: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兆兴街5号;增加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永俊街8号。
法定代表人:梁锡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漩,女,员工。
申请人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9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2××××6568(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出票人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票面金额40000元)的银行汇票1张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毅华
审判员 吴艺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潘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