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6142号
原告: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锡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达,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琳,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朝阳花地花园朝阳居4单元402室。
原告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石一夫
审判员  黄好娇
审判员  唐 成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员高斯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