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2072执异42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兆兴街5号,增加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永俊街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公司)与***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依法拍卖***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乐大街三路1号朝阳花地花园朝阳××单元××室不动产,现***以上述不动产为其唯一住房,法院应为其预留租金补贴为由,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2年9月15日公开进行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法院(2021)粤2072执11496号案已拍卖中山市东升镇同乐大街三路1号朝阳花地花园朝阳××单元××室不动产,但不支持***提交的预留唯一住房租金请求。涉案不动产是***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有权申请住房租金补贴。***与前妻之前一直经营生意,但后来经营不善,生意失败,夫妻双方关系出现裂痕,最终导致离婚。***父亲年近八旬,患有老年慢性疾病,身体状况欠佳,一直与***共同生活,***的打零工收入要负担家庭开销及父亲的赡养费,还要偿还高额外债,目前杯水车薪。法院拍卖涉案不动产后,***与父亲失去唯一容身之所,无力承担房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在(2021)粤2072执11496号案为***预留住房租金补贴9.6万元(1000元/月12个月8年)。***就其陈述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实:(2021)粤2072执14642号通知书、(2021)粤2072执11496号分配方案、申请书、诊断证明复印件、住房证明原件、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原件、(2021)粤2072执11496号执行裁定书、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收据原件。 申请执行人东港公司辩称,东港公司对***的异议请求坚决反对。第一、***在案件过程中屡次作出不诚信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东港公司造成近300万元的重大损失。***侵吞东港公司两百余万元的资金未付给供应商,在协商过程中将本约定用作银行抵押贷款还债的涉案不动产转移进而引发东港公司对其提起的诉讼。***在与东港公司协商返还款项的过程中私自办理离婚手续并将涉案不动产转移至***名下,将多家企业股权转至女儿、亲友名下,引发撤销权诉讼。在涉案纠纷执行程序中,***承诺2022年开始每月支付1000元以换取东港公司放松执行措施,但自执行立案至今未主动支付分文。此外,在今年初该不动产处置过程中,***与***提出让东港公司配合解封以让二人自行找买家转让该不动产以便提高成交价格。但***在该过程中并未向东港公司、中介和买家披露存在债权人***的执行案件(后因价格问题合意失败)。倘若当时案外买家真的支付购房款,而法院又因***债权的存在不同意其二人自行转让,那么买家则将蒙受巨损,再次反映***极为不诚信、不负责。二、该不动产并非《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所述的“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且***并无租金补贴之必须。***原本就已放弃该不动产,明显无居住必须。***在东港公司2020年l1月5日起诉前夕的2020年10月9日与***协议将案涉不动产约定为***一人所有,并在2020年10月30日将该不动产过户至***一人名下。且在(2021)粤2072民初8998号案答辩过程中自称其将不动产让给***是根据夫妻实际情况的合理合法分割,且其另有住处。而该不动产是东港公司费尽时间、心思、诉累、费用提起撤销权诉讼才得以追回用于执行的不动产。现***又称该不动产是唯一容身住所,明显与其此前陈述内容、自持的立场和放弃行为自相矛盾。此外,***与父亲***在老家有豪华自建别墅可供居住,该隐性不动产应属能够供其舒适、安全居住的房屋,远超维持生活所必须。最后,***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初与东港公司协商还款(协商时间2020年8月-10月)以及东港公司提起诉讼(起诉时间2020年11月5日)期间,接连转移其名下涉案不动产(2020年10月9日离婚协议、2020年10月30日完成过户登记)、中山市雾美优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90%股权至其女儿名下(2020年11月20日)、中山市协圣家具有限公司100%股权(2021年2月23日)及其他未充分掌握的转移行为以及其现于中山市雾美优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且担任监事的情况,均能反映***既未将涉案不动产作为生活必须和唯一住所,亦无租金补贴之需要。三、退一步来讲,即使法院对东港公司合法权益受害和当下无奈窘境、经多年诉累而未有任何实质执行结果的情况不予充分考虑,最终选择支持***有关保留住房补贴请求的,也应降低标准。人均标准不得超过中山市最新的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即人均面积18平方米、租金标准18元/平方米。同时,保留年限不超过5年。东港公司就其陈述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2021)粤2072民初8998号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山市雾美优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协圣家具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申请执行人***辩称,第一、***认为***属于恶意通过离婚的形式将自身财产以及相应权利放弃,以躲避债务,通过离婚协议书可以看出其对夫妻共有的房屋的共有财产完全放弃,对于奔驰汽车的产权进行放弃,但是抵押款却由其个人承担,该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债务由***自行承担,但全部权利由***前妻享有,***认为***离婚意图明显,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将汽车提供给法院执行。第二、***并无证据证明其父亲是与其共同居住或者也在中山居住的情况,故***认为法院即使为***预留租金补贴,也不能将***父亲纳入补贴范围。第三、***认为***提出的补贴标准过高,补贴年限过长,即使法院同意预留租金补贴,应该调整相关标准。第四、***并未提供其事实租赁房屋的证据,包括其每月支付租金以及水电费的凭证、出租房的产权证明予以佐证。综述,***认为***的异议请求无充分证据,无事实予以佐证,请求法院驳回其异议请求。***就其陈述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东升镇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标准。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东港公司与***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粤2072执11496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变卖中山市东升镇同乐大街三路1号朝阳花地花园朝阳××单元××室不动产,并以912189元拍卖成交。***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在拍卖款中为其预留生活费开支、住宿费补贴14.4万元,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1)粤2072执14642号通知书,告知***本院在拍卖款分配中不为其预留生活费开支、住宿费补贴。 另查,***在(2021)粤2072民初8998号案答辩意见中称,其之所以在与***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地产归***所有是因为该房地产是***唯一住所,而***本人有住处。该案同时查明,***在与东港公司协商涉案债权债务时,在离婚协议书中将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产权份额归属***,其行为对东港公司债权实现造成损害。 本院认为,***于(2021)粤2072民初8998号案中自认其另有住处,但却在本案中以涉案房不动产是其唯一住房为由要求本院为其预留住房租金补贴,其前后陈述矛盾,但其并未就此说明理由,同时***也未提交同住家人的住房证明,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不动产系其及家人唯一生活住房。综述,***的异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