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执66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庆云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建设街1199号。
法定代表人:孙树兵,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平,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经济开发区渤海路1666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娣,任经理。
被执行人:刘易宽,男,汉族,1988年8月6日生,住庆云县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9月19日生,住庆云县城区。
被执行人:刘荣娣,女,汉族,1966年3月17日生,住庆云县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云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刘易宽、***、刘荣娣(2019)鲁1423民初2440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线上查询,已执行被执行人保险现金价值42888.64元,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票、保险,亦无其它财产;经线下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荣娣名下名下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早已歇业,四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本院多次查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1月24日,本院书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本院调查、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情况,其认可本院调查、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月24日,经合议庭合议,一致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1423执6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海霞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