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执恢225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德州市三八路。
法定代表人:黄学远,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庆元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荣娣,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荣娣,1966年3月17日出生,女,汉族,住德州市庆云县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庆云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同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姜炳占,董事长
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刘荣娣、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同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8)鲁14民初74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现因申请人提出查封、冻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刘荣娣、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同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10612764.89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保川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