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执异139号
申请人:德州星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李家店村南,法定代表人:王新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MA94A0K09A。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立新,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
在本院执行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德州星辉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异议人德州星辉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与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鲁1423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借款6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7年3月5日按年利率6.09%计算利息;自2017年3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在年利率6.09%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二、***以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16121700-2014年庆云(抵)字0013号)项下的抵押财产在650万元限额内对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对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6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2018年5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并进行了公告公示。
经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12月1日作出(2019)鲁1423执2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3执2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德州星辉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变更为异议人德州星辉工贸有限公司。并提交债权转让合同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一份。证明2021年6月25日申请人受让了该笔债权,并于2021年8月1日通知了债务人,2021年8月6日债务人出具回执表明对债权转让无异议。
本院认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了德州星辉工贸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对债务人进行了告知,债务人对债权转让这一事实无异议,现德州星辉工贸有限公司要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德州星辉工贸有限公司为(2019)鲁1423执25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建强
审判员 马晓莉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