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星辉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执异135号
申请人:德州星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李家店村南,法定代表人:王新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MA94A0K09A。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立新,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娣,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被执行人:刘荣娣,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城区。
被执行人:刘易展,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执行人:张文茜,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在本院执行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刘荣娣、***、刘易展、张文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德州星辉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异议人德州星辉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依据庆云县公证处出具的(2015)庆证经字第7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7)庆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借款人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刘荣娣、***、刘易展、张文茜偿还本金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借款合同编号:建庆借字(2015)第067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1423执315号,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要求终结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鲁1423执31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3执315号案的执行。
2019年3月6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将案件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鲁1423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2017)鲁1423执31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2019年7月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鲁1423执恢1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9)鲁1423执恢1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德州星辉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变更为异议人德州星辉工贸有限公司。并提交债权转让合同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一份。证明2021年6月25日申请人受让了该笔债权,并于2021年8月1日通知了债务人,2021年8月6日债务人出具回执表明对债权转让无异议。
本院认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了德州星辉工贸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对债务人进行了告知,债务人对债权转让这一事实无异议,现德州星辉工贸有限公司要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德州星辉工贸有限公司为(2019)鲁1423执恢10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建强
审判员  马晓莉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