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23执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
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3月17日生,住庆云县城区。
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23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庆国用(2011)第025号、015号、016号、庆国用(2013)??8**号),查封期限自2018年1月26日至2021年1月25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等。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鲁房权证庆字第××号、14××06号、14505号、14××30号、14529号、14××75号、14574号、14××73号、24282号),查封期限自2018年1月26日至2021年1月25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