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域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市国土资源局与路域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9民特6之1号
申请人:阜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人民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路域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首钢国际大厦0707、07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程中心矿山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阜新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路域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在15日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17年5月24日开始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退还。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阜新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判长左见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宋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