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缘毅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省缘毅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5)皋商初字第1721号
原告安徽省缘毅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毅公司)与被告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缘毅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时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以被告公司名义参与项目投标,并电汇至被告账户6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事实存在。因投标项目未能中标,被告在收到远东国际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退还的60万元保证金后应当及时将该款返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还。被告取得该60万元没有合法根据,系不当得利。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60万元并支付自远东国际公司退还该保证金后的2014年11月2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相关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原告以被告公司名义参与河南商丘师范学院购置职业教育仪器设备项目(二期)地源热)地源热泵项目投标至被告账户60万元,由被告付至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作为上述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后因上述项目未能中标,2014年11月5日远东国际公司将60万元保证金退还至被告账户。被告至今未归还该保证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告付款60万元的银行电汇回单、被告出具的收到原告投标保证金60万元的财务收据、远东国际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将60万投标保证金返还至被告账户凭证(客户借记通知单)、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审理中,原告缘毅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准许,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44000元或等额财产。
被告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安徽省缘毅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4年11月21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90元,保全费3740元,合计13830元,由被告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9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审 判 员  孙戴泉 人民陪审员  唐美云 人民陪审员  沈丽华
书 记 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