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203执1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区沼潭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20)内0203民初49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本金6万元、利息、律师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6日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和房产,轮候查封车辆一台,且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599元,已转付至申请人账户中,现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尚有本金44401元、利息、律师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