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与吉林省德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邵殿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82民初9301号
原告: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住所地,汝州市。
代表人:***,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伟,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吉林省德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697785687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邵殿礼,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诉被告吉林省德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邵殿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自愿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德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邵殿礼、***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