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省德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海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22民初4672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德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男,1964年2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姜海龙,男,住长春市北湖兴华小区A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德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海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16786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吉林省德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农安县巴吉垒镇洼中高村屯屯通硬化工程。***与姜海龙将该工程中的混凝土制作以及铺设、机械设备基础平整等工作承包给第三人关宝、***,并签订了承包合同。该工程于2014年底交付使用,工程完工后,三被告未向关宝、**才支付全部工程款。2018年9月,关宝、**才将其债权转让原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提供的三被告均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07.4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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