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银马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2民初485号
原告:银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城街道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建业,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琴,女。
被告: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城大道和固兴路交界处瑞尚居******/div>
法定代表人:李海群,总经理。
原告银马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银马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马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银马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叶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