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江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3433号

原告: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

法定代表人:翁玉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浩冉,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城大道和固兴路交界处瑞尚居******/div>

法定代表人:李海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1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1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柴修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想

书 记 员 韦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