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1874号
原告: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工业园徐海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翁玉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浩冉,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城大道和固兴路交界处瑞尚居1栋B座6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江***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 旭
二〇二〇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想
书 记 员  乔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