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2民初105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苗王寨深圳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海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20)黔2722民初1059号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173,700元。2020年7月2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财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173,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本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龙建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