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

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与宁夏普华冶金制品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宁0381执恢565号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与宁夏普华冶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冶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普华冶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0)宁0381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宣告普华冶金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宁0381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晓明 审判员  陈向阳 审判员  王岩峰
书记员  穆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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