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8执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2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孙作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耀光,黑龙江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睿,黑龙江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谷田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创新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曹新刚,总经理。
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与清谷田园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328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前向清谷田园食品有限公司开具2600770.5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主张的工程款650770.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由清谷田园食品有限公司支付650770.58元,自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每月25日之前付款7万元,剩余的20770.58元于2022年5月25日前履行清结。
三、案件受理费10934元,减半收取计5467元,由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仅履行70000元,剩余案件款580770.58元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清谷田园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8208元。因被执行人资金困难,经当事人要求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一、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580770.58元、执行费8208元,共计588978.58元。由被执行人清谷田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前履行150000元及执行费8208元,2022年7月30日前履行70770.58元,剩余案件款360000元从2022年8月起至2023年1月共计6个月,每月30日前履行6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三、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328执18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振杰
审判员 时宏杰
审判员 何应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张维华
书记员 景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