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2044号
原告:沈阳鑫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437927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爽,女,1992年3月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河滨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49771659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沈阳鑫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鑫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鑫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1元,由原告沈阳鑫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