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120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江路1055号哈东企业总部基地25栋**号。
法定代表人:关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桐楠格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怡园路**。
法定代表人:吴建民,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黑龙江省***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桐楠格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1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董伟建
审判员 李相彬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