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902执恢3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2月14日生,现住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紫都台乡保和堂村裴家沟0034号。
被执行人:阜新市龙飞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飞,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平中街50号。
委托代理人:韦卓,男,汉族,1985年6月3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执行的***与阜新市龙飞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原执案号(2021)辽0902住464案件下当事人已领取执行款21000元(其中一笔5000元,一笔16000元均有收条或放款凭证在卷佐证)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韦卓于2022年3月1日在本院给付给申请人***本案其余执行款共计9639元(其中执行款9255元,执行费384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款项已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