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2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5年2月14日出生,210921197502148016,汉族,住阜蒙县;
被执行人:阜新市**钢构彩板有限公司,91210902734237701Q,住阜新市海州区平中街5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6日生效的(2021)辽0902民初437号判决,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企业名称)有预期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企业名称)的预期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写明具体的冻结期限)。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宝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