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02民初430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被告:阜新市**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平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734237701Q。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阜新市**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