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恢49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孛兰南二段267-11-12。
法定代表人:卢伟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中长村(丘号38-77-5)。
法定代表人:王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2018)辽0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2019年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2019)辽02执371号执行案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11月11日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为案外人设定抵押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2020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2020)辽02执恢497号执行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金州区××街道××1.7英里小区地下274个停车位和71套仓房,共作价6854680元抵给申请执行人用于偿还债务。
本院还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查控、执行措施运用等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说明,申请执行人同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刘如魁
执行员 杨东辉
执行员 张建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瑞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