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恢525号
申请执行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孛兰南二段路267-11-12。
法定代表人:卢伟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中长村。
法定代表人:王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5862232.47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556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37241.61元,执行费93390元。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多处房产,又评估拍卖了十一处房产,流拍后作价1897672元抵偿被执行人等额案件执行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颖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