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恢48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卢伟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2018)辽0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的主要内容为:一、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9474761.69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债权数额范围内,对案涉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174元,由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在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楼××、××、××、××、××、××、××、××、××、××、××、××、××、××、××、××、××、××、××、2-403房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楼1-103房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单元××、××、××、××、××、××号房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单元××、××、××、××、××号房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胜利路912号1单元1跃4层1号、1跃4层2号、1跃4层3号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2021年12月29日,1跃4层3号房屋以1512056元价格成交。1跃4层1号(二拍流拍价格2083760元)、1跃4层2号(二拍流拍价格1384376元)房屋因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9日申请以二拍流拍价抵债(抵债金额应扣除由他人对土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额及扣除在执行过程中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相关费用)。
经查询被执行人在证券、保险、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工商总局、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公积金等,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如魁
执行员 邹 岩
执行员 南庆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驰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