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3执3230号 申请执行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孛兰南二段路267-11-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中长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5862232.47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556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37241.61,执行费93390元。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情况,已执行到位15110303元,其他财产需另行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