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民初7257号 原告:李X,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36号。统一社会代码:91210282716959508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巩XX,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周XX,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彬,系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大郑镇郑中街118号(政府办公楼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41523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大连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巩XX、周XX、第三人大连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在收到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曲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