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1民初6746号
原告:上海申暄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5249924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润玺河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道南侧河北牛氏食品有限公司西侧用代码:911310813199624393。
被告:***,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上海申暄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润玺河北食品有限公司、**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申暄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申暄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0元,减半收取计5120元,由原告上海申暄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