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7717号
原告: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金灿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宏,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 硕
审 判 员  王军涛
人民陪审员  盛云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施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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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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