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鸿畅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华市鸿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03民初328号
原告:***,男,194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金华市鸿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达,经理。
被告:***,女,成年,住金华市金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华市鸿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华市鸿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华市鸿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金华市鸿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