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3民初3902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鸿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十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金华市鸿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金华市鸿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金华市鸿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金华市鸿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