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仲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宝顺达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仲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陕 西 省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4民初1679号
申请人:宝鸡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冯家咀村(地质队西侧)。
法定代表人:田金勇,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萍,陕西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仲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号怡和国际A3003。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宝鸡市***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仲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以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仲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薛晓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范晓艳
                                 书 记 员    石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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