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仲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妇幼保健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终38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仲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怡和国际A3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35119N。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陕西省乾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宝鸡市妇幼保健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00435363695X,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员工。 上诉人陕西仲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仲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51.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姚 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