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终38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仲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怡和国际A3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35119N。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陕西省乾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宝鸡市妇幼保健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00435363695X,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员工。
上诉人陕西仲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仲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51.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姚 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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