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5053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1月2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人,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陕西省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301262827。
被告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红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星,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443元。
审 判 员 常 勇
二0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锦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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