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2764号
原告: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均钢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村东。
法定代表人:陈永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斐、谢强,(实习),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红旗,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均钢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均钢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2元,原告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146元。
审 判 员 姚 倩 倩
二0二0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 圆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