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32民初1057号
原告:黄陵县龙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陵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32059684806N。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52191618R。
法定代表人:刘某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陵县龙石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陵县龙石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陵县龙石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3元,减半收取2946元,由原告黄陵县龙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 娅 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古丽娜
书记员刘佳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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